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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早期佛寺及其特色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3-30 11:55:51

   

在公元前六世纪佛陀时代的印度,出现了一种反婆罗门传统的沙门思潮。许多人不复以祭祀万能、生天永乐之思想为满足,转而寻求达本穷理,于梵行(幼年学业)、家住(主持家业)之上,加以林栖、遁世之苦行生活;于祭祀生天之上,创真我解脱之说。希冀以克制情欲之“苦行”,集中意志之“瑜伽”,外形骸而内离妄念,以契人梵我之实体。他们四方云游,追随于某些宗教导师,或隐于山洞,或依止林间,或居于村外空闲之处,多以乞食为生,乃至以野果等充饥。这一方面得益于印度气候温暖、野生果物充足的自然环境,一方面得益于统治阶级和广大民众认同、崇敬、供养出家修道者的社会环境.当年释迦牟尼即是众多沙门中的一员。他证道成佛后便四方游化、传播教法、组建僧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他与出家弟子们都是居无定所,除了四处传播佛法之外,平时准以禅诵为务。因此,佛教在创立之初,原无所谓寺院.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不如说是一种思想学派。以后随着佛教的广泛传播,信众增多,僧团壮大,结夏安居制度的实行,僧人有住于一处、聚众熏修的需要,信众有随时供养、请益的需要,于是僧团接受了一些王者大臣长者富户捐舍的园林,或为僧人搭建的简易茅棚,这样就有了早期的“寺院”。不过那时僧人们除了三衣、钵、卧具等十几种随身用品之外,不允许、也没有什么私有财产,遵循托钵乞食制度,多数时间仍过着四方游化的生活。寺院只是用于听佛说法、结夏安居,或各处僧人云游中暂时休憩之所。这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传播佛法,一方面也是遵循佛制,不于住处生诸贪恋。

印度的寺院在佛陀时代即已形成两大类,一类叫做“僧伽蓝摩”,简称“伽蓝”,义为众园,即大众共住的园林。一般都是国王或大富长者所施舍以供各处僧侣居住的,如祗树给孤独园、竹林精舍等。据法国著名佛教学者拉莫特统计,佛陀在世时,僧团拥有29座大的寺院:八座在王舍城,四座在卫舍离,三座在舍卫城,四座在骄姿罗。另一类叫做“阿兰若”,简称“兰若”,义为空闲处,就是在山林间和村镇外空闲的地方,或独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为居住的清静修道之所  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树之下,也可以叫做阿兰若处。

律部小品记载了僧团第一次接受僧舍捐赠的情形:“那时,比丘是不允许接受居士捐赠的寺院的。因此,比丘们到处云游,晚上就住在森林里、树下、山洞里、坟墓间等处。一天,一位来自王舍城的商人想给比丘们建筑僧舍。问道:‘尊者,我给你们建一些僧舍,你们能住吗?’比丘们答道:‘不能,佛陀不允许比丘接受僧舍。’  商人对比匠们说:‘尊者,请你们把我的话转告佛陀,看佛陀如何说。’比丘们把商人的话转呈佛陀,佛陀答道:‘比丘们,有五种僧舍是许可的:普通精舍(vihar)、平房(addhayoga)、殿楼(pasada)、窟院(suha)、楼房(}lammiya)。’在佛陀的许可下,这位商人一天就为比丘们建了六十个僧舍。”由于佛制几乎不允许僧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僧伽兰以及其中的器具等称为十方僧物,从任何地方来的比丘都可进去居住和利用。比丘自建的阿兰若,假如本人远游之后,就等于弃舍,任何比丘都可以迁入居住。不过出于管理的需要,僧团常委派一位比丘来看管某座寺院。当比丘们行脚来到这座寺院时,看管这座寺院的比丘便给来访比丘分配住处。他不得对任何来访比丘有偏向或不公,一律平等对待。后来寺院事务日益繁杂,这位看管寺院的比丘便成了该寺院的寺主或住持。

大的寺院除了寺主之外,通常都要推举一位戒腊长、德望高的比丘为“上座”,起指导、表率作用。有的寺院宗教仪式比较多,须有专人主持,称之为“维那”。寺主、上座、维那也就成了后来称为“三纲”的寺院管理者。根据律制的规定,比丘在僧团中要求六和同居,所谓身和同居、口和无诤、意和同悦、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每月的朔望日都要诵戒,进行羯磨,作批评与自我批评。早期寺院的管理严格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凡是关系大众的事务,僧团都要召开会议研究,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当年佛陀根据僧团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达到了仔细人微的程度,为后世的寺院或僧团奠定了内在的运行机制与外在的总体形象。一般来说,原始佛教乃至部派佛教时期的寺院或僧团基本遵循和保持了当年佛陀制定的戒规和“寺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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