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近日,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合印制了禁止象牙非法贸易的宣传海报和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象牙非法贸易的宣传小折页,就有关事项再次告知如下: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象牙及其制品,包括象牙以及以象牙为材料制作的各种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并将禁止象牙非法贸易的宣传广告和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象牙非法贸易的宣传小折页发放到有关市场、宾馆、古玩商店和旅游品商店。 亚洲象和非洲象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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